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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償還決定書
蘇0681工傷償〔2025〕4號
南通盛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你單位職工劉張成(公民身份號碼320823197804074414)于2024年4月19日17時30分許在你單位承包的啟東市宏強大道1號工地上不慎摔傷后于2024年5月4日死亡,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事故傷害為工傷(認定工傷決定書文號:蘇0681工認〔2024〕1435號)。
因你單位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你單位應當支付該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而你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我中心于2025年12月12日通過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公告送達《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催告書》(蘇0681工催字〔2025〕4號),但你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支付該職工相關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審核并先行支付你單位職工劉張成工傷保險待遇合計人民幣969301.8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1條、第63條以及《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13條、第14條規(guī)定,特作此追償決定: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償還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如未按期償還,相應的逾期利息損失及追償費用應由你單位承擔。
如對我中心追償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啟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啟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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